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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明确配售电业务开放细则
 
   昨日,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厦大能源经济与能源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分析,这两个办法是对电改9号文的细化,会催生一批新的配售电业务主体。但由于售电业务比配电业务门槛低,所以售电将在市场上激起更大反响。《售电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6项准入条件,最核心的为第二条,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可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林伯强分析,短期内预计会出现售电公司注册高潮,很多与之相关联的企业都会过来尝试,试图分一杯羹。《售电办法》提出,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技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林伯强分析,尽管《配电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但配电毕竟是一个技术门槛高、资金密集型的业务,同时需要承担更多其他的责任,所以这并不是一门大众生意,吸引力相对有限。此外,国家强调,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据《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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